物流铁路专线项目审批-铁路物流基地发展规划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物流铁路专线项目审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物流铁路专线项目审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基本条件
- 如何办理铁路物流(托运)?
- 修建一级铁路物流基地的条件
- 建设铁路物流园项目需要办理那些手续,那个部门时间是多少工作日?_百度...
- 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1、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权,意味着以后企业自己修建的铁路可以与国铁接轨,这将释放出大量的自行建造铁路的需求,而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则意味着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可以到国铁的线路上运营。
而与其容易搞混的铁路专用线是指由本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与国铁或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专用铁路与铁路专用线都是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投资修建,主要为本企业内部提供运输服务。
2、如何办理铁路物流(托运)?
可以提前办理托运,如8月24号的票但在8月21日就可以办理,并且托运站处24小时值班,晚上10点前去较为方便,人很少;5书本特别重,所以能省则省。托运衣物因为轻所以比较方便,随车托运,真的是方便,也不是很贵。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法律客观:最新铁路货物托运,程序指南如下:托运委托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货物运单》后加盖发货单位公章(注:托运人与公章名称相符)。在核算室预算运费后交付运费,收款人在运单上盖章。
到火车站或者货运站的托运大厅进行办理,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和车票(如果需要)。 询问托运窗口工作人员关于托运的规定、价格、时限等信息。
需求提报 客户直接拨打铁路局12306电话,根据语音提示,选择“2货运服务”,再选择“1我要发货人工服务”,直接向铁路客服人员提出发货需求。需求确认后,客服人员告知客户查询码,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及状态查询。
3、修建一级铁路物流基地的条件
交通便利、附属设施条件好。配送中心地址选择应靠近交通运输枢纽,以保证配送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配送中心周围的服务设施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如外部信息网络技术条件、水电及通信等辅助设施,北方地区的供暖保温设施等。
在建设一级铁路物流基地时,必须要考虑的是当地的经济发展特点以及经济发展规划问题,还有包括当地各项物流资源的需求,北京这个一线城市就非常符合该条件。
从这个角度出发,物流基地应该建在中心城市的外围,具体配置在哪里,这要看所服务的极地区域的辐射投向,要看中心城市的发展速度以保证物流基地的生命周期。
设计该线路需要具备以下资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尽管具备以上诸多有利条件,铁路企业在体制、机制、认识上对发展现代物流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制约因素:一是存在认识差距。
4、建设铁路物流园项目需要办理那些手续,那个部门时间是多少工作日?_百度...
对于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来说,从开始策划、报建、施工到结束,需要经历的大致流程如下:策划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
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铁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如果想变成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一定要去政府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主要的手续有:变更用地性质,交纳土地差额金;规划部门查看该地块现有规划是否为物流仓储用地,如不是,还要规划部门调整规划。
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开工条件:(一)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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